四川新广弘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江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保209号 申请保全人:通江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乡长江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575257990J。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保全人:四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东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709128108K。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四川金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3**18楼1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41151454。 法定代表人:***。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保全人通江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四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金信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通江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四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保全人四川金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账户予以查询,并分别冻结存款3175017.84元。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通江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保全人四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在3175017.84元额度内予以冻结; 二、对被保全人四川金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在3175017.84元额度内予以冻结。 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保全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作出即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杨彬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