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广弘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江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2463号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乡长江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575257990J。 被执行人:四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东段18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709128108K。 被执行人:四川金信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栋3**18楼1415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41151454。 本院在执行通江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信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9民终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信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2127882.5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823元及案件执行费236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和传统财产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向通江县房管局、通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在约谈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案件执行情况,本院决定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四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信置业有限公司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