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广弘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新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民初19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申请人:四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横街188号2栋18楼1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709128108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本院对被申请人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现名:四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安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555725元(包含预留50万元防水防漏保修金)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现名:四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安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555725元(包含预留50万元防水防漏保修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