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广弘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民初194号之四 原告:***,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四川上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横街188号2栋18楼1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709128108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70元,减半收取计9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