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民初194号之四
原告:***,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四川上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横街188号2栋18楼1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709128108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70元,减半收取计9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