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4-25
*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终字第38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个体业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系南京***电线电缆经营部业主。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必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冶天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冶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南京市玄武区盛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中冶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中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中冶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上诉人***、***价值10万元的财产,上诉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中冶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上诉人***、***1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涂甫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