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02执2890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景秀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祖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信阳书画院
法定代表人江其峰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信阳景秀园林有限公司诉信阳书画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信阳书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信阳书画院限期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限期内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信阳书画院名下财产:
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经金融机构的反馈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且已采取冻结措施。
2.通过房产、公积金、车辆登记部门的协助调查,经查询反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信阳书画院名下有房产、公积金、车辆生登记信息。
3.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等措施。
针对上述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且告知其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多方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等,因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未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良军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汪明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坤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