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景秀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民终593之一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息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52年1月14日出生,住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语,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儿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静静,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3月5日出生,住罗山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信阳景秀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祖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立斌,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信阳景秀园林有限公司(下称信阳园林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8民初5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友成
审判员  吴 斌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柴夏夏
书记员熊霄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