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俊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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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01民辖终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俊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文化路*幢*层(滨河丽景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廖俊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国强,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泷,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号自编*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卢遵荣。上诉人四川俊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田国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琼0108民初84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俊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2017)琼0108民初8480号民事裁定,原告诉被告四川俊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四川俊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华蓥市,故本案应移送华蓥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田国强没有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涉案工程施工地点在海南省海口市××区新埠岛,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范围内。因此,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案件移送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再燕审判员陈学审判员彭彩燕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