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之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华之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111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之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广东安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华之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诉前和解阶段经调解,达成和解,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因在诉前和解阶段达成和解,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不再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禤敏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侯 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