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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通力管道装备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903民初4386号

原告:沧州通力管道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308321601P。

法定代理人:于晓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振领,河北铭鉴(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

负责人:王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达,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沧州通力管道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力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沧州通力管道装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振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53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所有的冀J×××××号车在被告处投有车辆损失险并投有不计免赔,2019年8月30日,吕冬冬驾驶冀J×××××号车在沧州市因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原告报案后被告保险公司安排周宾出险查勘。因无法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原告依法诉至法院。

被告人保公司辩称,认可涉案车辆投保情况,在审核事故真实、证件有效且无拒免情形,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30日,吕冬冬驾驶原告所有的冀J×××××号车在沧州市因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报案后,被告保险公司安排人员出险查勘。另查明,冀J×××××号车在被告处投保有限额356096元的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再查明,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如下:1.车辆损失40380元;2.施救费2000元;3.公估费3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人保公司应对事故造成的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进行赔偿。本案事故车辆冀J×××××号车辆损失经委托鉴定,认定车损金额40380元,未超出保险限额,被告主张价值偏高、扣减残值过低,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施救费发票主张因本案支出吊装施救费用2000元,该票据记载涉案车辆信息,本院予以确认,施救费系为处理本案事故,避免损失扩大的必要、合理支出,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提交公估费票据主张因鉴定支出费用3000元,本院认为,公估费用系为查明案件事实的必要、合理支出,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三项损失,共计45380元。本案经调解无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沧州通力管道装备有限公司保险金4538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小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