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重泰吊装有限公司与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02民初1408号
原告遵义重泰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遵义重泰吊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以被告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所欠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重泰吊装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重泰吊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00元,由原告遵义重泰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殷俊
法官助理 冯珊 书 记 员 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