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211财保14号
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华志高强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2?987.26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宁波顺傲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华志高强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华志高强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2?987.26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3035元,由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华志高强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谢朝宏
代书记员 赵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