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惠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1387南京惠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州道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终1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万寿路******。
法定代表人:余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晨,江苏致邦(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健,江苏致邦(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道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药城大道******西侧**/div>
法定代表人:支建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贵兵,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馨,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泰州道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1291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提交新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1291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严卫东
审判员  钱 晖
审判员  朱希懋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