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民初6232号
原告: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686725021P,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研创园团结路**孵鹰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东婧,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瑶,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南京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302784103A,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仙林大学城玮地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人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华润南京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华润医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润南京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940元,减半收取计470元,由原告江苏盛恩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吕宁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殷婉璐
书 记 员 陈竹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