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惠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925南京惠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州道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民初925号
原告: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686725021P,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万寿路15号J7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余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东婧,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瑶,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道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677637706,住所地泰州市药城大道一号7幢3楼西侧410室。
法定代表人:支建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贵兵,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馨,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道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苏0111民初87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本院审理。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苏01民辖终13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吴 翔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丁 琴
书 记 员  叶晓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