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惠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632南京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盐城和某某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执63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研创园团结路99号孵鹰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余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陆萍,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盐城和**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15号楼
法定代表人:尹寒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喻慎微,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和**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的(2021)苏01民终57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一、维持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2民初4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变更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2民初4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盐城和**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两台医疗仪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型号SIEMENSDimensionEXL)、伯乐血红蛋白测试仪器(型号:D-10)。”。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4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1年4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多次冻结,且涉案金额巨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21年4月15日以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向法院申报财产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财产申报表,其表示财产已被盐城多家法院查封冻结并处置完毕。
3.2021年5月10日与申请人进行终本谈话,告知其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盐城当地有多起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案件,且金额巨大,同时资产也被盐城相关法院处置完毕,申请人也表示没有其他财产线索提供。申请人同时表示本案机器设备的返还有双方自行处理。
综上,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已知晓,且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1民终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审判长  章耀辉
审判员  戴维扬
审判员  米庆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执行员  余 斌
书记员  杨洁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