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惠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金大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某某、南京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4909号
申请人: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江苏)
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研创园团结路99号孵鹰大厦A座313室。法定代表人:余凯,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金大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
雨花台区风集大道15号17栋2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9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安徽省金寨县,现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申请人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金大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金大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金大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44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子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见习书记员  许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