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同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同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科工装备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特280号
申请人武汉同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科工装备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2019年7月26日,武汉同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同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同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武汉同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劲 审 判 员  林宏文 审 判 员  王日升
法官助理  沈 辰 书 记 员  毛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