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1620号
原告:深圳梅奥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宝源路1065号F518时尚创意园F15栋2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恒合融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林旺社区林旺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梅奥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恒合融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梅奥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梅奥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