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进化设计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进化设计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某某地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05民初4455号 原告:深圳市进化设计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香山街社区文昌南街9号东部工业区A2栋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BWX2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控股集团***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西草马路121弄57号1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058299041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进化设计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进化公司)与被告绿地控股集团***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宁波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进化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以(2022)浙0205民诉前调5668号进行登记,本案进入诉前登记程序。本案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深圳进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绿地宁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进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项749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74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违约金。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8月25日签订《***地中心缤纷城1、3号地块项目美陈设计供应及安装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49.8万元。合同签订后,项目于2020年5月20日验收交付,剩余结算款5%质保金74900元,质保期一年期满后一个星期内支付。原告交付后,被告支付了1423100元,余下质保金74900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绿地宁波公司辩称,1.尚欠质保金74900元未付属实;2.质保金支付期限未到,涉案项目在质保期限内未进行验收,亦未就质保金的支付进行结算,原告未配合被告完成办理结算的手续;3.不认可承担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于法无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论证如下:原告为证明涉案项目进行了验收提交了《***地中心缤纷城1、3号地块项目美陈验收清单》、《***地中心缤纷城1、3号地块项目美陈设计供应及安装报价清单》、《分项工程结算单》,被告认为系原告单方制作材料、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地中心缤纷城1、3号地块项目美陈验收清单》有被告技发部、商管工作人员的签字,被告认可技发部工作人员的签字否认商管工作人员的签字,但未能举证证明该签字系原告伪造,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地中心缤纷城1、3号地块项目美陈设计供应及安装报价清单》、《分项工程结算单》虽系原告单方制作,但该份证据就工程价款与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可相互印证,被告仅简单否认真实性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25日,原告(乙方,承包方)与被告(甲方,发包方)签订《***地中心缤纷城1、3号地块项目美陈设计供应及安装合同》,载明: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地中心缤纷城1、3号地块项目美陈设计供应及安装项目,合同总金额为149.8万元,税率13%,在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计划:乙方将所有货品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进入结算,结算完成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5%。剩余结算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申请付款的相关资料,甲方扣除相应扣款项(如有)后,将剩余款项无息支付给乙方。质量保修:软装物料及安装工程的质保期为一年且自甲方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 2020年5月22日,被告技发部、商管工作人言与原告设计部工作人员在《***地中心缤纷城1、3号地块项目美陈验收清单》签字确认。验收交付后,被告支付工程款1423100元。 2020年7月16日,原告作为设计单位出具《分项工程结算单》,载明合同造价即审核后总造价149.8万元,被告作为建设单位未进行签字确认。 2022年10月13日,原告向被告开具质保金对应金额的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地中心缤纷城1、3号地块项目美陈设计供应及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对涉案工程进行装修且已施工完毕,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该工程的质保期已经届满,被告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预留的质保金也应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74900元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的合同中虽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对付款有明确的约定,被告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审查,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对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本院酌情调整为原告向被告开具相应发票的次日2022年10月14日。对于被告陈述的双方未就质保金的支付进行结算、被告未支付质保金的违约责任系归咎于原告未提起结算手续的抗辩意见,因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进行印证,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绿地控股集团***地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深圳市进化设计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质保金749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749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深圳市进化设计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2.5元,减半收取836.25元,由绿地控股集团***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李彬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一: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附二: 裁判履行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涉款项支付的,付款义务人可将款项交付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详见缴款通知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三、对逾期不履行裁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可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一方当事人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将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或规避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