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83民初4605号
原告:幻方(北京)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逸园1号院2号楼01层101内102室。
法定代表人:吴月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力、王明静,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翔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镇集镇01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幻方(北京)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翔峰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3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幻方(北京)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句容市翔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幻方(北京)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刘成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