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民初33538号
原告:幻方(北京)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逸园**院**楼**(01)101内**。
法定代表人:吴月湖,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政生,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海河镇人民政府,住址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海河镇伯森路**。
负责人:孙良海,镇长。
原告幻方(北京)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射阳县海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3民辖终101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上诉,维持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政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海河镇四季果香现代农业产业园核心片区总体策划及概念性规划项目合同书》首期款项150000元;2、被告支付《海河镇四季果香现代农业产业园核心片区总体策划及概念性规划项目合同书》首期款逾期支付违约金,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9月1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支付《海河镇四季果香现代农业产业园核心片区总体策划及概念性规划项目合同书》二期、三期款共计14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31日,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负责人孙良海相识。经沟通,2018年9月5日双方正式签订了《海河镇四季果香现代农业产业园核心片区总体策划及概念性规划项目合同书》,合同款295000元,约定分三期付款。2018年8月30日、9月6日、9月7日、9月13日、9月19日,原告以微信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被告发送了项目成果,包括项目地入口景观设计、规划总平面、项目功能分区、项目策划、建筑选型意向等设计及规划图纸和文件。2018年9月17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首付款150000元的发票。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付款均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提交答辩状称:原、被告签订《海河镇四季果香现代农业产业园核心片区总体规划及概念性规划项目合同书》属实。原告应于2018年10月15日之前向被告提供设计方案纸质版以供专家进行合理认证,而被告于2019年12月16日才收到上述纸质版,导致被告无法对合同约定的设计方案组织专家合理认证。此前,原告只发了部分电子文本初稿以微信的方式发送给被告的负责人,没有正式书面文本提交被告。被告认为,原告的设计方案没有通过被告的合理性认定,看不到正式文本,就要被告支付设计费显然不合理。且原告单方提供固定格式条款合同,加重制约被告的条款太多,尤为显失公平。原告逾期交付,违约在先,被告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且因其交期时间长,设计方案已经无法使用,被告已经另行委托其他公司重新进行设计。被告保留对原告追偿损失的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海河镇四季果香现代农业园核心片区总体策划及概念性规划项目合同书》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主张。经查:2018年9月5日,原告作为受托方、被告作为委托方签订《海河镇四季果香现代农业园核心片区总体策划及概念性规划项目合同书》,双方确认被告委托原告编制《海河镇四季果香现代农业园核心片区总体策划及概念性规划》,项目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海河镇四季果香现代农业产业园东侧核心区地块约20公顷面积;原告工作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背景分析、规划场地分析、市场与客群分析、相关案例分析、总体定位、发展目标体系、农业旅游产品及重点项目体系策划、重点项目布局规划、收入构成分析、旅游动线组织、总体规划与项目布局研究、道路交通系统与动线规划、景观系统规划、服务设施系统规划等;图件成果包括区位分析图、总体规划平面图、功能分区图、重点项目总布局图、分片区项目策划布局图、各类动线策划示意图、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图、景观系统规划图、服务设施布局示意图、项目地整体鸟瞰效果图及各分区鸟瞰效果图;原告工作时间为35个工作日(调研时间除外,不包括申请成果汇报会及召开汇报会时间、等待意见沟通函等其他未知因素占用时间);合同价款为295000元,被告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款150000元;原告提交初轮方案成果并通过被告组织的汇报会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120000元;原告完成终稿方案成果并告知被告后,最终成果提交被告前5个工作日支付25000元。
双方约定,被告应及时按照要求向原告提交策划任务相关资料及数据,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因被告提交资料、数据等超过规定时间在5个工作日内的,原告工作时间相应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各工作日以上的,原告有权单方面重新确定提交策划及规划成果的时间;被告应在原告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度提出成果汇报要求后尽快组织能完全代表被告思想并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成员举行成果汇报会,汇报会一般在原告提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举行;若汇报会上被告对原告提交之成果表示认可,则会后3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向原告出具加盖公章的阶段工作确认函;如被告原因造成汇报会拖延或没有及时出具“阶段性工作确认函”,则项目后续工作时间自动顺延;被告应按照规定金额和时间向原告支付策划及规划费用,逾期支付在10个工作日内(含10个工作日),每逾期支付1个工作日被告须支付原告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作为逾期违约金,原告工作时间相应顺延,逾期支付超过10个工作日以上时,原告有权暂停履行下一阶段工作;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尽到安排推进策划及规划工作开展,若因被告原因暂停项目达42个工作日(合日历时间2个月)以上,或原告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达21个工作日(合日历时间1个月),则原告有权根据工作量有权增加项目费用启动该项目,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终止项目,前期所收款项不予退还等。
双方还约定,原告应选派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人员,对向被告提交的成果的科学性、规范性、专业性负责;原告所提交的成果无法通过被告组织的汇报会时,被告有权暂停或推迟向原告支付后续策划及规划费用,直至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书面修改意见将成果修改完善至达到被告要求后再继续执行合同约定的支付流程;原告有责任按照合同规定高质量按时完成工作,原告提交的工作成果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要求、没有通过被告组织的汇报会的,原告须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被告出具的书面修改意见完成成果修改完善工作并再次向被告汇报,由此产生的返工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未按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调研条件或未按期支付项目钱款或没有按时组织初期方案成果汇报会,影响工作进度或质量的,所付项目钱款不得退回,未付项目钱款应当如数支付,原告不承担进度延后责任等。
同时,原告需要提供的成果内容及数量为,《海河镇四季果香现代农业园核心片区总体策划及概念性规划》文稿及图件终稿精装本4套,《海河镇四季果香现代农业园核心片区总体策划及概念性规划》文稿及图件终稿成果电子版1套。
原告表示,根据双方上述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9月10日前支付首付款150000元;原告应于2018年9月14日前完成现场勘查,在2018年10月8日前完成项目基础分析,形成概念性规划初稿并向被告进行第一轮成果汇报;原告在被告组织的第一轮汇报、得到确认后收取第二期合同款后形成方案完成稿等;其现场勘查在签订合同前已经完成,但被告未支付首付款150000元违约在先,故其不应承担进度延后的责任。
原告提供电子邮件截屏打印件等用以证明,2018年9月13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发送“四季果园项目介绍”初步策划电子版本。被告就其支付首期合同款项及是否对原告提交的概念性规划初稿提出异议,并已于2018年10月8日后组织汇报会等事实没有举证。
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被告邮寄送达《海河镇四季果香现代农业园核心片区总体策划及概念性规划》文稿及图件终稿精装本、终稿成果电子版。为此,原告支付公证费3337元。
经询,原告同意人民法院就其主张的违约金依法进行调整。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海河镇四季果香现代农业园核心片区总体策划及概念性规划项目合同书》的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根据双方约定,如被告未按期支付合同款或没有按时组织初期方案成果汇报会,则应当如数支付未付项目款,且原告不承担进度延后的责任。现被告就其已经按照约定支付首期合同款150000元的事实没有举证,就原告提交项目初步策划电子版本后已经按照约定组织汇报会等事实亦没有举证,故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双方约定,原告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进度延后的责任。现原告已经将策划方案成果送达被告,故其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就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损失,本院酌情处理。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射阳县海河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幻方(北京)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人民币295000元,并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自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幻方(北京)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7元,由被告射阳县海河镇人民政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悦
人民陪审员 崔素梅
人民陪审员 杨 晨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天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