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3民终148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幻方(北京)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遂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勤政路中段。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遂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鸿,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幻方(北京)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方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遂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遂平县文旅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40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幻方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遂平县文旅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幻方设计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幻方设计院一审全部诉讼请求,驳回遂平县文旅局全部反诉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遂平县文旅局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不符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在遂平县文旅局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宿规划设计运营服务项目合同书》,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幻方设计院应遂平县文旅局请求,在案涉合同签署前即开展现场考察及后续设计工作,并向遂平县文旅局提交了案涉合同约定的第一阶段工作成果,就该等工作成果向遂平县文旅局进行了汇报,遂平县文旅局应向幻方设计院支付案涉合同中约定的前两笔款项(合计102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幻方设计院未于合同签署后向遂平县文旅局发送设计成果,也未按合同约定取得遂平县文旅局的书面认可,不能认定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三、案涉合同仍合法有效存续,幻方设计院一直以来都在持续跟进项目进展。遂平县文旅局违反合同约定,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根据案涉合同的相关约定,应向幻方设计院支付违约金。四、遂平县文旅局应承担幻方设计院因权益救济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8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用4663元及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遂平县文旅局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幻方设计院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幻方设计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遂平县文旅局支付幻方设计院合同款102万元;2.遂平县文旅局支付幻方设计院违约金(以1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3.遂平县文旅局支付幻方设计院律师费8万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4663元;4.遂平县文旅局承担本案诉讼费。
遂平县文旅局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解除双方签署的《民宿设计书》。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合同签署及履行情况
2019年9月9日,甲方遂平县文旅局与乙方幻方设计院与签署《民宿设计书》,约定,为更好推进遂平县美丽乡村示范区(***)的发展,甲方委托乙方编制《***宿规划设计运营服务项目》,第一条约定,项目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项目范围:面积约20.15公顷,报价:170万元。第四条约定,付款进度:首付款: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51万元;第一阶段(策划概规及重点片区详细设计阶段):乙方提交首轮方案成果,通过甲方组织的首次汇报会后,完成修改最终方案成果,并通过甲方组织的汇报会,得到甲方对本轮成果的书面认可后3个工作日内,51万元;第二阶段(建筑景观改造方案阶段)、第三阶段(建筑景观改造施工图阶段):乙方提交建筑景观改造方案,室内概念设计意向及运营咨询首轮成果并通过甲方组织的汇报会。乙方提交建筑景观改造最终方案、室内概念设计最终方案及运营咨询终稿并通过甲方组织的汇报会。乙方提交建筑景观改造施工图设计、运营培训计划。综上所有成果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51万元。第四阶段(提交最终成果阶段):乙方完成全部施工图成果,并告知甲方后,最终成果提交,并按照约定,派遣专业人员,对现场运营开展运营指导2次后1个工作日,17万元。第五条约定,甲方应按照合同第四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要求向乙方支付设计费,逾期在10个工作日内,每逾期支付1个工作日,甲方须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1‰作为逾期违约金,乙方工作时间相应顺延。逾期支付超过10个工作日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一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仍需要支付上一阶段的设计费用。
2019年8月8日,幻方设计院员工向遂平县文旅局发送主题为“**美丽乡村第一阶段成果”的电子邮件,内容为**风景区的设计方案,形式为ppt,约150余页。一审庭审中,遂平县文旅局认可收到了该邮件,但表示该邮件并非第一阶段工作成果,而是在招投标工作中,由幻方设计院先行发送的初步方案。
一审庭审中,幻方设计院主张2019年8月8日,遂平县文旅局组织了汇报会,该设计方案也已通过汇报会,故第一阶段工作完成。遂平县文旅局认可于8月8日晚组织过幻方设计院沟通设计方案,但不能认为是正式的汇报会,只是前期沟通工作方案。
2019年8月22日,幻方设计院通过公开投标后中标**项目改造设计项目。
二、合同僵局
一审案件审理中,遂平县文旅局提交了驻马店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文件(驻发改审批【2020】182号),系《关于省道328嵖岈山至驻南交界段改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载明,驻马店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你中心《驻马店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呈报省道328嵖岈山至驻南交界段改建工程两阶段初步设计的请示》(驻公路计【2019】74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结合市交通局行业审查意见和浙江经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驻马店市华中公路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初步设计修改版;二、路线走向及建设规模,项目起点位于省道328与省道227交叉处,路线沿遂嵖路向西至嵖岈山风景管理区东偏离老路......文件落款日期为2020年6月2日。一审庭审中,遂平县文旅局表示其在2019年为幻方设计院申报费用时,方才得知省道328项目扩建,故**改造项目搁置。
一审经查,省道328距**约100米。
一审另查,2019年9月9日《民宿设计书》签署后,幻方设计院未再向遂平县文旅局发送过设计方案,遂平县文旅局也未向幻方设计院发送过认可设计方案的书面通知。幻方设计院表示,其在2019年8月8日向遂平县文旅局发送的“**美丽乡村第一阶段成果”即《民宿设计书》约定的第一阶段工作成果。
一审庭审中,幻方设计院表示合同完全具备履行的可能,愿意继续履行;遂平县文旅局则表示,合同已无履行的必要。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民宿设计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民宿设计书》之目的在于对通往嵖岈山风景区的**进行改造,建立风情民俗村。而**毗邻省道328,距该道路仅100米左右,该道路扩建产生的噪声、烟尘,以及施工期间对道路的管制措施均会对**改造项目造成影响。《关于省道328嵖岈山至驻南交界段改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于2020年6月2日审批通过,双方合同于2019年9月9日签署,遂平县文旅局表示其在2019年合同签署后请款过程中才知晓省道328要进行扩建,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故双方在签署合同后,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合同对遂平县文旅局明显不利,双方近三年时间内未重新协商一致,对遂平县文旅局请求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遂平县文旅局于2022年7月14日当庭提出解除合同,一审法院确认《民宿设计书》自该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幻方设计院未于合同签署后向遂平县文旅局发送设计成果,也未按合同约定取得遂平县文旅局的书面认可,不能认定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一审法院逐一审阅了2019年8月8日幻方设计院向遂平县文旅局发送的设计方案,与***项目改造相契合,结合幻方设计院前期调查勘验费用、差旅费用、设计费用等损失,一审法院酌定遂平县文旅局赔偿幻方设计院15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幻方设计院与遂平县文旅局于2019年9月9日签署的《***宿规划设计运营服务项目合同书》自2022年7月14日解除;二、遂平县文旅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幻方设计院损失15万元;三、驳回幻方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幻方设计院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卫星图以及省道328与**规划红线的位置示意图,均用以证明经测算**改造项目北侧边界到绿化隔离带边界的距离是82.2米,到省道328中线的距离是109.7米,扩建后的道路以及隔离绿化带的新占用地不会覆盖**改造项目的范围;证据2,幻方设计院各部门在**改造项目中的过程性工作文件汇总,用以证明在**改造项目中,幻方设计院从项目勘察到出具阶段性工作成果,该过程设计到建筑设计、景观设计、规划设计、策划设计、平面设计、效果图设计等六部门团队的共同工作,各部门专业人员共计投入十八人前后经历数月完成,幻方设计院在**改造项目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员和时间成本。遂平县文旅局发表质证意见称,证据1、2真实性均认可,证明目的均不认可。遂平县文旅局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遂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遂发改(2020)21号]一份,用以证明现在的项目东侧S328省道交叉在规划一条公路,使得案涉项目处于两条主干公路交叉口,已不可能建设实施;证据2,照片四张,拍摄时间为2022年10月21日和2022年11月1日,用以证明项目的现状,项目周边包括项目规划中的***在拆迁中。幻方设计院发表质证意见称,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2真实性无法验证,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宿设计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民宿设计书》之目的在于对通往嵖岈山风景区的**进行改造,建立风情民俗村。而**毗邻省道328,距该道路仅100米左右,该道路扩建产生的噪声、烟尘,以及施工期间对道路的管制措施均会对**改造项目造成影响。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在签署合同后,情势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遂平县文旅局明显不利,双方亦未能在合理期限内重新协商一致,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确认双方合同于2022年7月14日解除并无不当,故本院予以维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幻方设计院未于合同签署后向遂平县文旅局发送设计成果,也未按合同约定取得遂平县文旅局的书面认可,不能认定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考虑2019年8月8日幻方设计院向遂平县文旅局发送的设计方案与***项目改造相契合的程度,结合幻方设计院前期调查勘验费用、差旅费用、设计费用等损失,一审法院酌定遂平县文旅局赔偿幻方设计院15万元并无明显不当,故本院予以维持。幻方设计院的其他诉请,均依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幻方设计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26元,由幻方(北京)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林 鑫
书 记 员 刘 鸽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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