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公司

某某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市小店区供电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5民初120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市小店区供电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公司、山西弘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吉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温姣 人民陪审员王丽萍 人民陪审员池凤林
书记员刘思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