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7058号之三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安公司)与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太原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沪安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太原供电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沪安公司申请撤回对太原供电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沪安公司撤回对太原供电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86元,减半收取150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太原供电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董大友
书记员 庄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