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303民初1591号
原告:田某,女,1977年6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四平市绿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红嘴经济开发区开平街。
法定代表人:鲍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某诉被告四平市绿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被告已于庭下达成和解,双方已无其他争议,故原告田某于2024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平市绿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四平市绿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