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302民初3249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7年6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四平市绿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女,197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四平市绿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