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绿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四平市绿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302民初3249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7年6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四平市绿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女,197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四平市绿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