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381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重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浦胜余,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北科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桂芬,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重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北科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吉林北科水务有限公司暂无给付能力,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吉林北科水务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民初2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万福
审判员 曹 巍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褚力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