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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1财保848号 申请人:**,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临沂兰山区。 被申请人:**,男,1995年3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申请人:山东中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临沂高新区双月园路科技创业园A509。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鲁Q×××××号车一辆(保全价值:一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鲁Q×××××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