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澳瑞特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杭州澳瑞特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与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482民初626号

原告:杭州澳瑞特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路**号浙江省家电市场**号。

法定代表人:贾晋茂。

委托代理人:林永年、李槟,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外山**沙湾(游艇湾**幢**单元)div>

法定代表人:奚雷。

原告杭州澳瑞特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侯剑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8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永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5年12月31日,原、被告就乍浦镇九龙山庄园关于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健身器材和儿童乐园的订单,签订了《标准采购订单》。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跑步机、直立单车、靠背单车、拉力器、大腿伸展器、儿童乐园等12台、套运动器材;合同总价款17.616万元;用户验收统一由申购单位牵头组织,联系人王呈,验收由买方指定人进行验收;结算方式:自卖方交货并验收合格,买方收到卖方100%货款增值税发票后,应在60天内向卖方支付总价款的90%(计人民币158544元)。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买方迟于合同规定期限付款超过3个月,按总值不超过货物总价值5%作为违约金。发生纠纷,由合同签署地(平湖)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在人力物力上都进行了大量投入。2016年1月31日被告组织验收,被告负责人王呈代表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并委托律师发函,但被告以资金紧张等为由拖延,所欠货款10.116万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01160元;2、判令被告按货物总价款的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即8808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进行了举证:

证据1、标准采购订单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关系;

证据2、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健身器材竣工验收单1份,证明被告负责人王呈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证据3、律师函1份,证明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委托律师发函催要货款;

证据4、增值税发票3份,证明原告已经开具了足额的增值税发票。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经审核,原告所举的证据1、2、4,内容真实合法,符合证据要件,本院予以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3,系单方面提供,证明力较弱。

通过以上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标准采购订单》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健身器材,合同总价款为176160元。结算方式为自卖方交货并经验收合格,买方收到卖方100%货款增值税发票后、应在60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0%(计158544元)。合同总价款的10%(计17616元)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且设备经售后验收检查合格后(如质保期间发生售后服务不合格罚款,须扣除)180天内一次性付清。同时约定了迟延付款违约责任,除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因素外,买方迟于合同规定付款期限超过3个月的,卖方有权对迟付金额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总值不得超过货物总价值5%作为违约金。2016年1月31日,被告方对原告提供的运动器材进行验收。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了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仅支付了75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能支付。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标准采购订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有效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0116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一并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澳瑞特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货款1011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8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侯剑平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建亮

书记员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