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盛源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21执8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康振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建辉,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卢伟群,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涛,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1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根据本院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清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