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盛源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21执883号
申请执行人:***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康振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建辉,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卢伟群,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一、划拨被执行人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2600000元的银行存款至南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清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