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盛源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21执8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康振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建辉,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卢伟群,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涛,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生效的(2021)湘0921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价款2361257.5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43434.02元(以2361257.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7月5日计算至2021年12月27日),后段利息以2361257.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5740元、评估鉴定费40000元、执行费26446.92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
行和解协议,双方一致约定本案全部应履行款项为256万元(其中包含工程价款2361257.5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5740元、评估鉴定费40000元和执行费26446.92元),被执行人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款项256万元作出了还款计划,申请人***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还款安排,且申请人同意将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涓
审 判 员  李清荣
审 判 员  彭朝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