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7540号
申请人:***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1号写字楼4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91838557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路869号东科园14、15栋102、202、302、4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952134XY。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创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黄兴镇学园路3号***大观酒店106号-1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6GMU5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创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创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价值541465.28元之财产,并由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提供了保单保函(保单号:123B7046720220000××××)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创润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1465.2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邓 涵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