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21执恢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住南县。
被执行人: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6046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二、划拨被执行人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416046元银行存款至南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