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21执恢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住南县。
被执行人: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南洲镇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6月2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根据本院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