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402执3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川港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82199768K。
法定代表人:肖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正惠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96989514R。
法定代表人:马利国。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川港燃气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8)川0402民初136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653679.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及证券;2.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3.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川D×××××五十铃汽车,未实际控制;4.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的(2018)川0402民初136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阳家红
审判员 亓 龙
审判员 余 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