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东软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北相山康华医院、淮北市华谝商贸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执4443号 申请执行人:东软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177-1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北相山康华医院(普通合伙),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三堤口街道濉溪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市华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五沟镇湖南街538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康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执行人东软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北相山康华医院(普通合伙)、淮北市华谝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康华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0112民初1757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送达手续。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工商、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房产。 3、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112执44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