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421民初4766号 原告: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峨溪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5745062A。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原告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