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421民初4766号
原告: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峨溪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5745062A。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原告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联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