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322执504号之二
被执行人宜昌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486X5。法定代表人张本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2019)鄂0322执504号之二裁定书,于2019年0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宜昌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昌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宜昌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8×××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16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峻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