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楚路桥有限公司

宜昌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322执504号之三
被执行人宜昌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5486X5,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大连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本劲。
关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宜昌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8×××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169.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宜昌博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8×××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9169.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峻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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