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楚路桥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3民初1913号
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对原告***诉被告***、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荆楚路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黔2323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1)黔2323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十一页第一段第五行“64738.2”补正为“51790.6”;
将(2021)黔2323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十一页第一段第六行“16184.54”补正为“12947.6”;
将(2021)黔2323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四行“64738.2”补正为“54790.6”;
将(2021)黔2323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五行“23838.2”补正为“13890.6”;
将(2021)黔2323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第四行“16184.54”补正为“12947.6”;
将(2021)黔2323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十一页第四段第一个字“二”补正为“三”;
将(2021)黔2323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十二页第二段替换为“案件受理费31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184元,被告***、被告湖北荆楚路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7.2元,由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8元”。
审 判 员  胡 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田运萍
书记员代  卫 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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