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县东代固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34民初3253号
原告: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城镇陵园街8号。
法定代表人:尹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林,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县东代固镇卫生院,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东代固镇政府门东。
法定代表人:张书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惠春,河北君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魏县东代固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原告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栗桂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