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22民初2551号 原告: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梨乡北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西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103.61元,减半收取计145052元,由原告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