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22民初2551号
原告: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梨乡北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西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103.61元,减半收取计145052元,由原告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