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民终3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镇路根村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谆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梨乡北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兴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兴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铁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六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魏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铁建设集团华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22)吉0881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22)吉0881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超 审判员  姚 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