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生(天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与合生(天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辖113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合生(天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云景道1号汽车大厦603室-25(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生(天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诉称,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入职被告处,岗位运维工程师,入职时约定工资为5500元/月,约定试用期2个月,转正后公司将工资变更为4500元/月。每月工资银行打卡发放,原告向公司索要过工资条,但是公司拒绝提供。原告工作考勤是每周开始时向公司提交一周工作计划,经批准后,按照计划严格履行工作义务,由于工作性质特殊,原告经常休息日也要进行工作,但原告在职期间公司从未向原告支付过加班费。2020年5月3、4日原告请假休息2日,并获得项目经理批准,后总经理知道后直接将原告认定为旷工,在微信群里将原告开除。原告为公司采购配件花费12266元,经公司流程审批后,总经理拒绝签字,导致一直未报销。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8月17日至2020年5月2日休息日加班费31312元;2.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450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4月份工资差额3100元;4.被告支付原告报销款12266元;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认为,合生(天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点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路××号××大厦××座××室,未在其注册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云景道1号汽车大厦603室-25(集中办公区)办公。***亦未提交其在武清区履行劳动合同的证据。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未提交其在武清区履行劳动合同的证据,被告的实际办公地点位于西青区。故本案不属于该院管辖范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被告就合同履行地未能达成一致,而双方共认被告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7号凯德大厦,该地址位于华苑环内地区。该案件应当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不属于该院管辖。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现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履行地未能达成一致,但均认可被告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7号凯德大厦,该地址位于华苑环内地区,故该案件应当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璇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唐新轶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