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0民初1699号
原告:汶上县康驿镇康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龙宝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楚鹏,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垒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汶上镇康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614477853。
原告汶上县康驿镇康中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山东三垒管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汶上县康驿镇康中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山东三垒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汶上县康驿镇康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佟连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