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晟环境修复有限公司

苏州中晟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久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78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中晟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1368号3幢7楼。
法定代表人冯建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燕华,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苏州久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花桥村。
法定代表人王宏良。
苏州中晟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久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的(2020)苏0506民初1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久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结欠苏州中晟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66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00000元,合计7550000元,于2020年2月1日前履行。权利人苏州中晟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苏州久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久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7550000元。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标的7550000元,执行费65150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执行中,本院通过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信用惩戒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2.执行中,本院向苏州市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根据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此外,经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省内其他地方有不动产登记情况。
3.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机动车辆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信息,除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久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苏E×××××机动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机动车本院他案中已查封,因下落不明,无法处置。
4.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苏州久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济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板材公司到期债权3395653.54元,该款由被执行人苏州久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债权人依法按比例受偿,本案分得782180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
5.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6.经查询关联案件,苏州久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尚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能有效执结。
7.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被执行人存在大量债务,已经关门倒闭,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及其有权申请执行悬赏、有权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权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及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表示不申请执行悬赏和律师调查令,亦不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78218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照片、财产分配表、申请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分配的应收账款及本院他案查封的下落不明的机动车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现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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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王长栋
审判员 韩亚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