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9民初8267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女,1957年1月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系原告***配偶。
被告:苏州中晟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1368号3幢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劳动路4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中晟环境修复有限公司、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