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华力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伟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1956号
原告:中山市华力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叶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洪,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慧仪,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伟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伍仲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山市华力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伟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华力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30元,减半收取3515元,由原告中山市华力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锋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铭恩
false